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涂料行业品牌战略的实施,服务于中国涂料行业的振兴发展,实现通过品牌管理推动涂料行业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涂料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涂料行业优质名牌,使品牌服务于社会公众,提升涂料行业和涂料企业产品服务的形象与影响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决定推出中国涂料品牌榜,推动中国涂料行业品牌建设与发展。为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国涂料行业品牌的遴选、培育、认定和宣传推广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涂料品牌榜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和/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基地的涂料颜填料、涂料原辅料、涂料成品和涂料设备生产和/或销售企业、品牌实物产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涂料行业教育培训(含特有工种实训基地)和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三条中国涂料品牌榜每年发布一次,推荐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的认定结果由组委会发文通知。组委会委托或邀请国家及地方涂料协会(学会)、涂料行业上下游协会(学会)和涂料行业上下游知名企业向组委会推荐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认定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由组委会授予荣誉证书、奖牌,在中国涂料网、《中国涂料》杂志、《中国涂料》报纸、中国涂料报道和中国涂料平台公布每年“中国涂料品牌榜”的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
第四条中国涂料品牌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专业、科学、公正、公平认定的原则。推荐上榜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续正常经营,拥有从事品牌实物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许可证。推荐上榜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和/或属于创新型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场成长率、产品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应居行业同类产品前列,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创新力。推荐上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教育培训等应对涂料行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和影响。推荐上榜社会公益活动应具有公益慈善精神,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涂料行业的形象与影响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国涂料品牌榜由《中国涂料》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北京涂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主办,由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承办,中国涂料网、《中国涂料》杂志、《中国涂料》报纸、中国涂料报道和中国涂料平台为承办媒体。
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中国涂料品牌榜的设置原则、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和流程。组委会设立主席1人,由《中国涂料》杂志社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席2人,由《中国涂料》杂志社主编和《中国涂料报道》(电子周刊)主编担任;组委会设立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六条组委会授权专家委员会实施中国涂料品牌榜推荐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的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具有权威的涂料行业专家和涂料上下游行业专家组成。
组委会邀请国家及地方涂料协会(学会)、涂料行业上下游协会(学会)、涂料行业及涂料上下游行业知名企业、涂料科研机构及化工类院校(系)向组委会推荐专家。
第七条组委会授权监督委员会对每年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实施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由涂料行业及涂料上下游行业知名企业、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涂料科研机构及化工类院校(系)和媒体组成。
第八条组委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推荐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的遴选、培育、宣传、重大信息披露工作,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进行表彰和推广,执行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管理。
第三章上榜条件
第九条中国涂料品牌榜的推荐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已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环保相关管理体系;合理布局销售模式与销售通路,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生产型企业近三年经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三废”排放达标;
(五)市场占有率、市场成长率、品牌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居行业前列;
(六)企业承诺质量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二、人员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人员所在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和/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基地的涂料原辅料、涂料成品和涂料设备生产和/或销售企业,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二)人员在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岗位和/或技术管理岗位上,服务年限至少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且对企业主营业务增长、创新业务发展和质量管理提升等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品牌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和/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基地的涂料颜填料、涂料原辅料、涂料成品和涂料设备生产企业所合法拥有的涂料品牌;
(二)品牌实物生产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续正常经营;参评品牌主营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但经组委会批准的除外;
(三)品牌的创新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居行业同类和/或同性能产品前列;
(四)品牌实物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在国内同类和/或同性能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公益活动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公益活动的地域性广、普及人数多,对社会公众具有明显的带动、导向和示范作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反响强烈;
(二)公益活动对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美丽中国梦有杰出贡献,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教育培训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培训内容理论联系实际,目标明确。内容贴近涂料行业特有工种的岗位理论和实际操作要求,有助于提升受训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实训基地,场所固定,利用率较高,设施设备符合教学的要求和需要;
(三)培训师队伍稳定、专业对口,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根据培训的主题和目标,自编或选编实用、科学、新颖的教材或讲义,能按照市场需求科学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
(五)根据培训的主题和目标,确定合理的培训周期,课时数符合规定。能及时地收集学员的反馈信息,调整培训内容和方法;
(六)培训有详细的过程管理记录,各种过程性管理材料齐全。有稳定的组织管理人员。
第四章申请、认定、表彰程序
第十条凡符合上榜条件的单位、个人和品牌由国家及地方涂料协会(学会)、涂料行业上下游协会(学会)和涂料及涂料上下游知名企业向组委会提名推荐,申报单位、个人和品牌应如实填写《中国涂料品牌榜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个人和品牌可以直接向组委会申报。
第十一条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随机实地核查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品牌实物实施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个人和品牌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认定,提出认定意见;对存在异议的材料要求企业予以补正,必要时实施现场调研与核查。
第十三条中国涂料网、《中国涂料》杂志、《中国涂料》报纸、中国涂料报道和中国涂料平台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进行公布。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组委会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由监督委员会对复核申请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对上榜单位、个人和品牌颁发资质证书、奖牌,管理“中国涂料品牌榜”及颁发的证书、奖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同时原管理办法作废。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负责解释。
中国涂料品牌评选组委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主送单位:国家及地方涂料协会(学会)、涂料行业上下游协会(学会)、涂料行业及涂料上下游行业知名企业、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涂料科研机构及化工类院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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